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
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第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
第四,申报表如何填写。
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
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
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问题
第一,简化税制。目前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纳税人混业经营越来越普遍,行业属性越来越模糊,实际执行中划分较为困难,容易引发税企争议。因此,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三档标准加以整合。
第二,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许已经按较低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简易计税带来的办税便利和减税红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注意:
第一,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8号公告第一条对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进行了界定,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一,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第二,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转登记的程序也是由纳税人发起的。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换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办理转登记手续。
第三,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本条规定,重点在“下期”、“当期”。但是,由于有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本条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就会遇到几种不同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第二种情况是,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第三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
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
第四,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如何核算未抵扣的进项税,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比如,可以要求纳税人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按月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调整申报表,增加相关栏次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但是这两种方案都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负担,不是最优的选择。经过反复斟酌研究,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样做,既可满足需要,又简便易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第五,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但是,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六,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次,为了解决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方面的实际需要,给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第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今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从1994年增值税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采取了以结转下期抵扣为主的处理方式。近几年,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重大集成电路项目等少量行业开展了留抵退税的尝试。
此次改革,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以减轻这些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实现技术装备升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政策基本思路
试点政策采取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具体方式是。
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额度给予扣除。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低于该项目所对应的20%法定税率。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开发设计出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三)试点时间和地区
试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开始实施,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研究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问题。
(四)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
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具体政策内容
1、缴费环节:
试点地区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
首先,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根据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其次,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其中较低的金额,就是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首先,和取得前一类所得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其次,也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里面较低的金额,得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2、积累环节
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环节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相应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截至2018年4月,我国在扶贫领域共实施101项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政策达48项,占比近48%。这些政策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区域协调发展、普惠金融、慈善捐赠等6个方面:
一、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第二,对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减免相关税收。
第三,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项目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二、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第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对农民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减免相关税收。
第四,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第五,对农膜、有机肥、滴灌产品等农资产品,以及农技等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等免征相关税收。
第七,对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等。
三、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第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决定,今年还将再一次大幅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第三,对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务院决定,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的支持。
第四,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行限额减免。
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活血”
第一,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第三,对涉农保险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五、促进区域协调,聚焦攻坚“重点”
第一,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西赣州、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享受该项低税率优惠。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第四,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对青藏铁路公司免征相关税收。
六、鼓励慈善捐赠,引导各界“输血”
第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对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其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第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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