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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热点】个税专项附加怎么扣除?扣除多少?看这里就够了

发布日期:2018.12.24 收藏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跟随下面这张图,一起来算算↓↓



附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

更多人群免交个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年度收入额-免税收入-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附上综合所得税率表:



 

放到2019年1月1日后的语境下,让我们来看看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具体减税案例:

 

1、更多人可以免税

 

以李刚为例,在地级市工作,扣除“三险一金”后年收入10万元,膝下有两名年满3岁的子女,名下拥有一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目前仍在还贷期间,和妹妹共同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

 

李刚与妻子约定,两名子女的教育支出由李刚100%扣除,房贷利息支出也由李刚抵扣;与妹妹约定,两人均摊赡养父母的抵扣。

 

这样,李刚每月专项附加扣除=1000(子女教育)*2+1000(住房贷款利息)+1000(赡养父母)=4000元,个税扣除标准(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提到了9000元,李刚可以免交个税。

 

在目前起征点提至5000元、税率结构调整后,但未引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李刚适用10%的税率,全年交税1480元。

 

相较之下,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帮助李刚每年减税1480元,减税幅度为100%。

 

2、部分减税幅度大

 

以已婚夫妻志明与春娇为例,在深圳工作,在深圳无自有住房、处于租房状态,膝下有一名年满3岁的孩子,两人均为独生子女,志明父亲已经年满60岁,春娇目前在读在职硕士,志明与春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分别为25万和18万。

 

两人约定,子女教育由两人各扣50%,住房租金由志明扣;志明父亲的赡养支出,只能由志明抵扣;春娇的继续教育也只能由本人抵扣。

 

这样,志明每月专项附加扣除=1500(住房租金)+500元(50%的子女教育)+2000元(赡养父母)=4000元;春娇每月专项附加扣除=500元(50%的子女教育)+400元(继续教育)=900元,

 

相应的,志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万-6万(基本费用扣除)-4000*12=14.2万元,适用10%的税率,年度纳税额为11680元;春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万-6万-900*12=10.92万元,适用10%的税率,年度纳税额为8400元。

 

在目前起征点提至5000元、但未引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志明适用20%的税率,全年需缴税21080元;春娇适用10%的税率,全年需缴税9480元。

 

相较之下,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志明减税幅度约45%,春娇减税幅度为11%。

 

报税流程详解

 

首先,小伙伴们报税可以选择两种途径:

1. 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2. 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次年3月1日- 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单位;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没来得及报的,可申请补扣: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大家可以选择纸质表格、电子表格和远程办税端APP(1月1日发布)三种方式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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