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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热点】《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普法宣传特刊 第126期》减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发布日期:2018.09.30 收藏

近日,鼓励企业研发方面,又有利好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具体是如何提高的呢?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参考标准是什么?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此次提高有什么意义呢?

专家表示,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助于更精准为企业科技创新进行减税,对于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延伸了解

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委托研发有什么要求?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如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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