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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热点】一张图看懂新增值税改革细则(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04 收藏


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细则,标志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举措进入落地实施环节。具体亮点有哪些?一张动图让你看明白。

那么,增值税税率16%→13%、10%→9%,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新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解读:

增值税4月1日调整政策

 

一、税率的调整

 

1、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的税率的业务调整为13%的税率,原适用10%税率的业务调整为9%的税率。

 

2、购入农产品扣除率由10%调整为9%。利用购入农产品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3%的,在9%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即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之前的政策规定利用购入农产品生产货物适用16%税率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比例为2%,即按12%计算抵扣进项税。

 

3、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原适用16%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退税率的货物,退税率调整为9%。

基本原则是,退税率不能超过适用税率。

 

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一个过渡期,规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货物,如果货物是在2019年4月1日前采购,适用16%或10%的税率的,那么退税率仍适用调整前的退税率;如果出口货物购进时适用调整后的税率13%或9%的,出口退税率则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退税率也相应调整。原适用13%退税率的货物调整为11%;原适用9%税率的,退税率调整为8%;

 

过渡期与出口货物退税率过渡期规定一样。

 

二、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全额抵扣。前期形成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转入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抵扣方法如下: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税额抵扣。(要记得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确认抵扣);

2、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铁路车票的,按规定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3%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发票不需要认证。

 

四、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业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计算10%的基数是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有应纳税额才可以抵减。

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和结余变动情况。

 

五、自2019年4月1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1、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退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按季纳税的,为两个季度),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评估为A、B级企业。(纳税评级还是很重要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才可以退还。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是2019年4月到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符合规定的进项税留抵;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不适用本文件规定的退留抵进项税的政策;


4、纳税人取得退还留抵进项税额后,应当调减当期的留抵税额,再次满足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

 

增值税税率16%→13%、10%→9%

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那么税率下调,这个过渡期间如何实操?纳税人如何抵扣?怎么开票?如何红冲?

 

一、4月1日之后取得的16%,10%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二、4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4月1日之后收到16%、10%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也可以开红字。

 

16%的开负数16%,10%的开负数10%。

 

比如,2019年4月10日,A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9年3月2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A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A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4月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6,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6%,税额16。

 

注意,由于是4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所以按原税率红字冲销,同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供应商申报的时候也很简单,注意,下图的申报表格式是预测,最终以税务公告为准,这里只是为了演示4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后的申报填法。

 

三、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月1日之前按照16%、10%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4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6%、10%。

 

四、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6%的专票会比13%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五、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4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六、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度。

 

每逢增值税税率下调,很多人都是希望自己客户不要要求降价,而要求自己供应商降价。

 

A公司和供应商2019年1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20万,开16%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9年5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3%的发票了,这是因为供应商按照纳税义务开票纳税,没毛病。

 

A公司觉得开13%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按理说,如果当时签订合同就是按含税价格签订的,如果没做税率的规定,供应商是有权拒绝的。

 

这种情况其实比的就是双方哪个更强势,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完全不考虑供应商或者客户感受的企业并不多,很多都是长期合作的单位,大家一起协商一下也就是了。

 

其实,增值税税率下降,国家肯定整体会少收税,因为增值税计算就是增值额乘以税率,但是这个增值税额却分步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税收红利具体让那个环节的纳税人享受到,这里面必然就涉及到博弈,而博弈就是通过价格的方式传导。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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