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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18项政策推进“双创”发展

发布日期:2017-10-11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完成示范目标任务,合肥经开区通过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支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等18个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

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来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以“借转补”方式,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且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元。

2、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新认定的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按照35元/平方米/月、40元/平方米/月、45元/平方米/月、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3、支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按照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对新建或扩建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经区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40万元,2018年6月)

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2000元/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万-100万(不含)、100万-500万(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9、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实体以及科技型企业,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个人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

1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7.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

13、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补。

14、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经认定,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15、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1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1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主题论坛,给予其举办费用50%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